我盡量少使用法言法語,務求所有人都能夠無障礙的理解我所希望表達的意思:
一、辯護的意義
古人有云:「眾口鑠金,積非成是」。
戈培爾也有過一句非常有名的論斷:「謊言重復一百次就會成為真理。」可見,在爭論過程中,如果一方無論是在可動用資源、聲勢程度、時間、程序權利等直接影響力,以及其他諸如社會地位、接受程度、族群化等間接影響方面,遠超另一方,那么爭論結(jié)果本身,將大大失衡。
進而,爭論所針對的議題,也將由于爭論本身的一邊倒,導致爭論結(jié)果極大的片面化和偏頗化。
二、有罪?無罪?
無罪推定本身上面的知友已經(jīng)說得非常充分了,不再多置口舌。只想說一點,審判是一個讓人獲知的過程。
如果你根據(jù)法庭審判的過程獲知案情,或在自行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獲知案情,并進而得出有罪或無罪的結(jié)論。
此時我們能說,之前你花費時間和腦力,了解控、辯兩方呈現(xiàn)的案情,以及你內(nèi)心作出的判斷,都是沒有意義的嗎?控與辯(在本題目中可能更強調(diào)「辯」),首先滿足了向法官(抑或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大眾)盡力還原案情這一根本目的。
沒有這一前提,你的判斷,就是無本之木,無根之水。
三、每個人都有立場,每個人都有專長
1、立場
如前所述,你可能會說,我是通過媒體類渠道了解案情,但是,恰如新聞這一專業(yè)一直以來所強調(diào)的,新聞的根本目的,是報道有新聞價值的事實。
而對控與辯而言,這兩方的立場,一方是發(fā)現(xiàn)對指控有用的事實(控),一方是發(fā)現(xiàn)對指控不利的事實(辯)。
可以說,參與到一件事中的三方(針對法庭而言應該是兩方),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立場,缺失任一方,都可能導致最終呈獻給公眾(或法官)的事實,在某一個立場上會打折。
2、專長
某些事實可能新聞人覺得無關緊要,或者是缺乏法律意義上的判斷能力,但對法律人而言,其會根據(jù)自己的專業(yè)知識,了解并判斷這些事實對案件是否重要,這是社會分工決定的,也是擁有正常社會經(jīng)驗的人所能夠認知的現(xiàn)象。
說白了,光看新聞不一定能判斷該怎么斷案,否則審案子直接改民意調(diào)查豈不是更省事。
四、世界上并不只有黑和白,有罪辯護的意義
1、精神層面
公平是人類追求的核心價值之一。同樣,在人類的爭論過程中,每個參與其中的人同樣希望公平能夠在這一領域?qū)崿F(xiàn)。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案子(這樣的案子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往往很少)可能很清楚,被告很可能做了構(gòu)成犯罪的事。但是我們能夠因為覺得被告有罪,就取消被告所應享有的律師專業(yè)辯護權嗎?
這個取消的權利,又由誰來執(zhí)掌呢?可以說,提供給很可能有罪者以專業(yè)辯護,恰恰是為了保障那些無罪者、疑似有罪者的權利。
因為只有為所有人提供同樣的專業(yè)辯護,才能保障無罪者不被歸類到「很可能有罪」中,并通過這種方式剝奪他的專業(yè)辯護權。這種事在人類歷史中,從來都不罕見。
2、事實層面
如前所述,有罪和有罪的程度,是兩回事。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綜合各種情節(jié)應該判 10 年的人,如果判了無期徒刑,那對他而言就是不公平的。而這種不公平的結(jié)果,有些就是因為沒有得到專業(yè)的辯護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司法部、全國律師協(xié)會曾經(jīng)專門開過閉門研討會,會上針對死刑類案件如何實現(xiàn)有效辯護權的問題,專門做過很深入的討論。
最高院的負責人明確說,很多法律援助的死刑案件,由于參與辯護的往往是執(zhí)業(yè)經(jīng)驗不足的年輕律師,導致很多報到最高院的死刑核準案件問題非常多,被告人的辯護權根本得不到保障。
很多案子,如果有個合格的律師進行辯護,是根本不應該判死刑的。當然,這番言論有最高院對辯護權沒有有效實現(xiàn),導致最高院死刑復核工作量過大的抱怨。但我更愿意相信,這是對律師無法或沒有有效實現(xiàn)辯護權的責備。
這從另一個層面說明,律師辯護在刑事審判中的作用,尤其是有罪辯護的作用。并不是一個人有罪,甚至可能犯死罪,他得到辯護就是沒有意義的,而為這個人提供辯護,就是不可理解,不可思議的。
最后說一句,就算是你知道你為之辯護的那個人真的有罪,你也應該盡心竭力的為之辯護,因為你要捍衛(wèi)的,除了那個坐在被告席上的人,還有千千萬萬可能坐上被告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