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備受業(yè)內和廣大用戶關注的蘋果iPhone手機外觀專利被訴無效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原告方上海羅恩網絡信息有限公司訴稱,蘋果iPhone手機外觀設計專利公開注冊的是一種名稱為“移動式通信裝置”的外觀設計,整體輪廓是一個四角為圓弧的長方形,顯示屏也是一個豎置的長方形,下方設有圓形按鍵,顯示屏比輸入區(qū)域大。這與此前LG公司生產的一款MP3播放器以及一款多普達手機的外觀類似,因此原告方向知產局專利復審委提出申請,要求宣告該專利無效。
美國蘋果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回應,稱“iPhone出色的外觀設計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同時蘋果也在中國申請了3個相關外觀專利,但并未說明哪個是用于iPhone。以此些理由為辯據與原告方在法庭展開辯論。 對于此案開庭審理中有一細節(jié)被廣為關注,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一專利只能申請在一種產品上,如申請在多種不同的產品上申請人可做出選擇,不作出選擇則全部無效。在庭審上專利復審委承認了在蘋果公司沒有作出選擇的情況下代蘋果選擇了手機專利。然而在蘋果代理人放棄選擇的情況下,專利復審委是無權替蘋果作出選擇的。
所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蘋果在中國申請的包括手機在內的3個外觀專利應當全部無效。細心的用戶想必都觀察到移動互聯網終端早已有了圓角、全觸屏、少按鍵(甚至是0按鍵)的方向趨勢和諸多實例。蘋果以其出色的工藝設計將這個發(fā)展趨勢推到了前端,值得每一個用戶為之喝彩。通過知識產權手段維護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以及核心競爭力的行為應該受到尊重和支持,但是以這種非獨創(chuàng)式寬泛的所謂外觀專利,來進行自我保護做法的結果將是阻礙行業(yè)正常發(fā)展進步,甚至某種層面上會被理解為是壓制競爭。 回歸到國情環(huán)境,在司法環(huán)節(jié)中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力的專利復審委,出于何種的心態(tài)和因由代蘋果公司做出選擇也令人費解。當庭并未宣判,此案的進一步審理結果相信大家都會持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