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審判向個人信息濫用打響第一槍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就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
4月9日,“人臉識別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此前的一審判決,判令野生動物園賠償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nèi)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審判決在此基礎上增加一項:野生動物園刪除采集的郭兵的指紋識別信息;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4月27日,郭兵購買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留存相關個人身份信息,并錄入指紋和拍照。后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調(diào)整為人臉識別,并向郭兵發(fā)送短信通知相關事宜,要求其進行人臉激活,雙方協(xié)商未果,遂引發(fā)本案糾紛。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nèi)的面部特征信息;駁回郭兵要求確認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nèi)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來認為:“這個判決具有指導性意義,提醒每一個企業(yè)在收集公民的臉部識別、指紋等一系列生物識別信息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同時,要采取嚴格有力的措施來保障這些生物信息的安全,不至于被盜用、被泄露。”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其中,指紋和面部特征信息通常被認為屬于生物識別信息范疇的個人信息。因此,對于此類個人信息的處理,就需要遵循《民法典》及《網(wǎng)絡安全法》等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guī)定。
欣喜之外,也有些許遺憾。有媒體報道,二審宣判后,郭兵對于判決表達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認為,“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條款是一個“霸王條款”,但兩審法院均未應其請求對該條款進行審查。不審查可以嗎?雖然本案有一定公益性質(zhì),但畢竟是以“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的是郭兵與野生動物園雙方之間的糾紛。如果法院認為從合同法角度足以明確是非,而不對“霸王條款”作出審查,在法律上并無很大問題。但如果能夠審查,無疑更好。不僅郭兵,公眾也期待法院能夠對“霸王條款”進行審查,對其效力作出認定,從而明確:其他人入園,要不要經(jīng)過人臉識別?這個問題明確了,判決的價值更大。
在“人臉識別第一案” (即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案)中,原告及法院主要圍繞留存肖像用于人臉識別和留存指紋信息刪除等展開。對于采集之后,進一步實施類似存儲、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等處理行為時,應予如何規(guī)范尚未給予回應,這也就需要相關部門在做好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和設備管理方面提前謀劃,做好技術標準和監(jiān)管規(guī)范的制定。從這個角度來看,“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判決的出臺,只是打響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或設備實現(xiàn)規(guī)范管理的“第一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lián)網(wǎng)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認為,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案對于推動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未來,人臉、指紋等特別敏感的生物識別信息將會受到更全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