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消息,據海淀法院網消息,因認為搜狐號“潤博”發(fā)表的《民航產業(yè)揭秘》一文系虛構采訪,候先生遂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搜狐號“潤博”的注冊經辦人郭先生、“經營主體”濟南潤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搜狐號的管理者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和精神損失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郭先生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
原告侯先生訴稱, 2018年2月8日,名為“潤博”的搜狐號里出現了一篇名為《民航產業(yè)揭秘:是貍貓換太子還是窩里腐?。俊返奈恼?,該文章內容包括“根據2016年4月25日法制與社會相關報道《新股東掏空公司,將道義法律至于何地》中……并向我們詳細介紹了康加醫(yī)療的股東背景”、“與侯先生交談過程中,侯先生自稱是康加科技股東,但從工商、企業(yè)查詢網上公開資料顯示,其并不是康加科技股東,是隱名股東還是另有其他原因就不得而知了……”以上內容完全憑空捏造,原告從來沒有接受過該文作者“采訪”,沒有簽署過任何采訪文件。原告也不是康加科技股東,也沒有說過國家公職人員是康加科技股東。該文偽造事實,假借原告之口惡意攻擊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多人名譽。此外,全文還有多次嚴重失實。文章發(fā)表后,給侯先生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重大精神損害。經查,“潤博”搜狐號的經營主體顯示為本案被告濟南潤博公司,具體注冊申請人為本案被告郭先生,搜狐號是本案被告搜狐公司提供的網絡信息平臺。原告認為,被告郭先生、濟南潤博公司捏造事實,虛構采訪,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應對該侵權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被告搜狐公司對“搜狐號”負有管理義務,其因管理不當導致侵權行為發(fā)生,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濟南潤博公司辯稱,涉案潤博賬號系郭先生偽造注冊資料,冒用濟南潤博公司名義注冊的,濟南潤博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搜狐公司辯稱,搜狐公司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涉案文章不是搜狐公司發(fā)布,涉案文章不屬于網信部門禁止發(fā)布的違法內容,所以搜狐公司對內容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原告通知搜狐公司后,已經刪除了涉案文章,故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郭先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第一,涉案文章的直接發(fā)布主體。涉案文章由搜狐號“潤博”發(fā)布,但是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看出,搜狐號“潤博”的注冊經辦人為郭先生,而郭先生注冊搜狐號“潤博”時提交的濟南潤博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系偽造的,無法認定濟南潤博公司授權郭先生注冊了搜狐號“潤博”,在沒有其他證據且郭先生未到庭陳述事實的情況下,法院推定涉案文章由搜狐號“潤博”的注冊經辦人郭先生發(fā)布。第二,涉案文章內容是否構成名譽侵權。言論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在“事實陳述”時,所述事實應當基本或大致真實;在“意見表達”時,評論內容應當大致客觀公正,以事實根據為前提,就事論事、不作誤導性評論、不損人名譽。判斷某種言論是否侵害名譽權,對于事實陳述,行為人需舉證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的。涉案文章稱記者采訪了侯先生并載有相關采訪內容,且稱侯先生與案件審判人員有不正當關系干預案件處理結果,在侯先生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作為文章發(fā)布者的郭先生應負舉證責任,而郭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的權利,應就此承擔不利后果?,F無證據證明涉案文章傳播的內容具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故該言論傳播行為構成虛假事實傳播,極易引發(fā)公眾對侯先生產生負面評價,因此涉案文章構成對侯先生名譽權的侵犯。第三,侵權責任承擔主體。郭先生發(fā)布的涉案文章侵害了侯先生的名譽權,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濟南潤博公司并非涉案文章發(fā)布主體,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關于侯先生對濟南潤博公司的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搜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侯先生在通知搜狐公司刪除涉案文章后,搜狐公司及時核查并刪除涉案文章;同時,搜狐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搜狐號“潤博”的注冊信息,履行了法定義務。關于搜狐公司未審查出郭先生注冊搜狐號“潤博”時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系偽造一節(jié),法院認為,搜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注冊信息具有審查義務,本案中,在郭先生提交了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手持身份證進行拍照的情況下,搜狐公司已經盡到了形式審核義務,要求搜狐公司審查出郭先生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系偽造實屬過苛,因此,關于侯先生對于搜狐公司的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現侯先生要求郭先生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jié)以及侵權影響范圍酌定;關于侯先生主張的經濟損失,實為維權合理開支,法院根據公證情況及律師出庭情況予以支持;考慮到郭先生的侵權行為必定會對侯先生造成精神損害,故對侯先生要求郭先生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金額過高,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jié)、侵權影響范圍、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予以酌定。
郭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缺席裁判。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郭先生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