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下午,筆者從深圳南山法院獲悉,“錘粉”李某狀告錘子科技及羅永浩一案今日宣判,法院認定原告李某所訴的錘子科技涉嫌商業(yè)欺詐證據不足,駁回原告李某多項訴訟請求,這意味著這樁“錘粉”狀告錘子科技及羅永浩的訴訟案,以原告李某敗訴告結。
具體判決來說,法院駁回原告李某3倍購機款賠償訴求,但可退還手機并獲得貨款2480元。訴訟費亦由原告李某承擔。
案情回顧
今年6月21日,自稱羅永浩及錘子科技粉絲的李某列舉了4項羅永浩在錘子科技ROM發(fā)布會上宣傳卻未能實現(xiàn)的手機功能,認為這些未兌現(xiàn)的承諾屬于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進而將錘子科技及羅永浩告上法庭。
原告李某表示,在羅永浩高調進軍手機行業(yè)后,出于對錘子手機的期待和關注,于2014年10月30日通過天貓錘子科技旗艦店購買了一臺 “Smartisan T1”,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與羅永浩和錘子科技之前ROM發(fā)布會上宣講的并不相符,主要涉及4個明確承諾的功能未實現(xiàn)。
該原告涉及的“明確承諾未實現(xiàn)”的功能有:1)并不是所有預裝的App都可以刪除;2)缺乏“語音助手”的功能;3)缺少電源鍵自動解鎖的功能;4)沒有依照微博承諾過的提供解鎖root的 boot loader。
該原告還認為,上述的4個功能都是羅永浩和錘子科技在其發(fā)布會和微博上有公開宣稱的,但最后落地錘子手機時均為實現(xiàn),屬于“虛假宣傳”和“銷售欺詐”。
在訴狀書中,原告李某請求確認錘子科技在銷售“錘子手機”過程中存在欺詐,并退回手機貨款2480元以及損失費7440元;還請求法院判令錘子科技就“不符宣傳”之處進行公開說明;支付原告為本案支出的4000元律師費,以及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宣判細節(jié)
今日,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南山區(qū)法院認為:
1)“所有App可刪除”聯(lián)系錘子科技的發(fā)布會所說指的是第三方應用,而“觸寶輸入法”是手機自帶的唯一輸入法,“訊飛語音”是語音輸入功能應用,便簽、鬧鐘、郵件等App均屬于提供基本功能的應用,不屬于可以刪除的第三方應用,原告主張的被告欺詐依據不足;
2)“語音助手”及“電源鍵自動解鎖”功能是羅永浩在手機系統(tǒng)發(fā)布會上對手機系統(tǒng)的介紹,并非針對原告購買的手機,且在后期發(fā)布的視頻開頭進行了如下聲明“本視頻僅為向您提供信息……未來產品特性可能與本視頻內容完全不一致,以實際發(fā)布的產品為準,恕不另行通知”,該行為不構成欺詐;
3)羅永浩在微博上稱提供boot loader并未承諾提供的時間,也未針對具體的產品,故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欺詐證據不足。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因欺詐賠償其3倍購機款的訴求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購買手機時對被告的產品產生了誤解,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請求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對原告要求退款的訴求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時應退還手機。
原告要求被告進行公開說明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最后,深圳市南山區(qū)法院判決如下:
1)錘子科技退還原告李某手機貨款2480元,原告李某退還2014年10月30日購買的錘子Smartisan T1手機給錘子科技。
2)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3)本案受理費74元,原告李某負擔60.8元,被告錘子科技負擔13.2元。
實際上,該案宣判前,還在庭外引發(fā)熱議,甚至王思聰都在微博上關注到了該消息,并以“情懷足夠可以自動解鎖bootloader”調侃羅永浩。羅永浩方面則在發(fā)布了題為《“44 歲的羅永浩站在被告席上……”》的長微博,認為原告李某指控錘子科技商業(yè)欺詐并不成立。
這位錘子科技CEO還表示,如果此案中錘子科技敗訴,將通過視頻網站直播與原告李某就細節(jié)問題對談。
同時,該案也引發(fā)了進一步的討論。有支持原告的網友認為,李某的較真精神值得支持,廠商發(fā)布會和產品宣傳必須和產品實際完全一致;另也有對立觀點認為,原告所訴的細節(jié)有吹毛求疵之嫌,如果原告勝訴,所有的手機廠商都會恐慌,就“無邊框”一項宣傳來說,眾多手機廠商就已經在劫難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