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務部將對印度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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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商務部發(fā)布《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據悉,2014年8月13日,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5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今年,5年期限即將到期。
2019年6月3日,商務部收到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單模光纖產業(yè)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單模光纖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與此同時,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的產品范圍一致。
另外,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公告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